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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财政局关于伊犁州2024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项目(四、五、六、七、八标段)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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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招标/采购单位:
***
项目进度
2024-06-26
中标 | 伊犁州财政局关于伊犁州2024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项目(四、五、六、七、八标段)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伊犁州****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项目(*、*、*、*、*标段)

*、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伊犁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东梁村伊宁市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城东农副产品市场3-A楼**号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1 新疆开创纪元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江苏大道**号和谐商务综合楼5楼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水磨街8号惠民佳苑A栋***号商铺
2 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东城区城东综合市场*号楼***号


*、基本情况

伊犁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开创纪元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年4月**日就伊犁州****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5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年5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项目于****年4月**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公告,*标段和*标段确定了伊犁市思裕林草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标段和*标段确定了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同时该两家公司开标当天都参与了*标段和*标段的投标。而伊犁州****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项目(*、*、*、*、*标段)项目中*、*、*、*标段中标供应商*************和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财务负责人为同*人)。财务负责人属于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投诉事项*:项目于****年4月**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公告,根据本公告下公示的附件信息:《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投诉人提出如下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在其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写明,公司营业收入为****.******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号)关于“农、林、牧、渔业”的划型标准,该公司应为中型企业,而*************在《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将企业类型填写为微型企业;
投诉事项*:项目于****年4月**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公告,根据本公告下公示的附件信息:《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投诉人提出如下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在其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写明,公司从业人员为9人,但投诉人在国家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公司****年度报告中载明的缴纳社保为2人。
投诉事项*:项目于****年4月**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公告,根据本公告下公示的附件信息:《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投诉人提出如下质疑:中标供应商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写明:公司从业人员为**人。但投诉人在国家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公司****年度报告中载明的缴纳社保为0人。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审核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伊犁州****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项目(*、*、*、*、*标段)项目中*、*、*、*标段中标供应商*************和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财务负责人为同*人)。事实依据:官方的国家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被投诉人答复称:代理机构给予正面回复,认为财务负责人属同*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投标情形,并列举了财政部的相关答复与案例。同时,代理机构经了解,*************、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实行代理记账中介服务制,均委托新疆卓越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开展代理记账等中介服务。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分别委派了同*人负责为*************、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负责人;上述企业表示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人员安排并不知情。有关情况和信息代理机构也将答复内容及时告知了投诉人。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的禁止性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实施条例释义解释,“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综上,高层管理人员有具体定义,不同于单位负责人概念。“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人员为同*人并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同供应商禁止参加同*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实行代理记账中介服务制,是否委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此举属于企业战略自主行为,符合《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认定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标段、*标段中标供应商*************的声明函中,营业收入为****.******元,从业人员为9人,企业类型为微型企业,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进行采购,不论供应商属于中型或者小型,都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公司并没有通过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获取更高利益,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若中标供应商本身属于大型企业,刻意填写为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招标,才能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审查查明:*标段、*标段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营业收入为****.******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关于“农、林、牧、渔业”的划型标准(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应为中型企业,但该公司填写为微型企业,企业划型信息填写有误的问题属实。质疑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标段、*标段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企业划型信息填写错误,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该公司的真实意思为刻意弄虚作假。首先,根据**号文第*、*条关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含预算****以上的预留份额采购项目)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即作为资格条件。同时,采购文件第**页“资格性审查”第5项,对标资格条件以及**号文第**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该项审查标准。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段),符合要求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均可以参加相应标段的竞争,大型企业则不符合该项资格条件。*************虽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企业划型填写错误,但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划型标准,其实质划型应为中型企业,填写虽有瑕疵,但并未实质性影响其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因此该公司也缺乏刻意将“中型企业”改为“微型企业”而“谋取中标、成交”的必要性。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的规定,针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企业划型错误的相关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投诉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和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年度缴纳社保人数分别为2人和0人(系统公示),与*************和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应从业人数分别为9人和**人不符,因此认为*************和伊犁大码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
依据**号文第**条以及采购文件第**页的“资格性审查”第5项,资格审查时是以供应商按规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为准进行审查,而不需求外部证据,且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阶段另行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号)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下方注解: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年度数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文则明确: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国家统计局于****年印发中小企业划型及数据统计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规定: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综上可知,对中小企业划型是以本项目的上*年度(即****年)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且统计数据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次,期间原则上不予调整。而投诉人伊犁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为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不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号)等制度文件明确规定的数据统计年份。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人员、经营状况也处于动态发展阶段,其****年的统计数据可能在****年有关数据基础上出现变化。依据“谁质疑谁举证”原则,投诉人伊犁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上*年度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作为质疑依据,缺乏相应诉求支撑。
本机关认为:代理机构在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的答复中,虽在形式上存有瑕疵,但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结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处理决定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故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补充事宜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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